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选举办法;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 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 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 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 变更、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 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 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 八条一、三、五、六、七、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医疗卫生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 周岁,特殊情况需要常务 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连任不 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 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三)提名本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 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本会内设机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