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办医协会章程

(浙江省社会办医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浙江省社会办医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Zhejiang  Social  Medical-group  Association (缩写:ZJS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有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浙江省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依法加强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行业规范、自律、协调作用,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服务;努力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推动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保护人民健康。

第五条 本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的业务指导和登记主管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党的建设接受中共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

第六条 本会会址:杭州市东新路848 号;邮政编码:310012

网址:www.zjsma.org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重大工作部署,做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改革、发展与建设。

(二)依法维护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社会办医疗机构和谐的服务秩序。

(三)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国家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发展状况和相关建议,为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客观依据。

(四)与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保持紧密联系;指导各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五)组织社会力量和专家学者为相关组织、医疗机构开展管理咨询、业务培训、临床技术推广、举办会议及展览服务等各类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活动

(六)积极组织、策划、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多种形式支持基层卫生事业发展。

(七)按照规定组织相关评选活动,表彰和奖励会员中的先进典型和优秀成果。

(八)编辑出版社会办医医疗领域科学管理、学术研究等期刊、信息资料等。

(九)积极开展国际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国际间有关社会团体、社会办医疗机构之间的管理经验分享和临床技术交流。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获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相关的企业和科研、教育、管理等机构;

(五)与社会办医相关的专家、学者和管理等有关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本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初步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社会办医疗机构改革、发展和管理方面的情况,提供有关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选举办法;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 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

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

八条一、三、五、六、七、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医疗卫生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 周岁,特殊情况需要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三)提名本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本会内设机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88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